2016年8月3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港畔(饶平县富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内)的电镀加工场违反环境“三同时”制度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5日,我局通过江西省上饶日报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了《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6﹞07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因直接和邮寄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环违改字﹝2016﹞07号)。限你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此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饶平支行,账号:92
25,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饶平财政专户)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