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元的月套餐却收100元早在2013年10月,桂林市民龙某在某通讯公司处理了一手机号,其间套餐承诺月消费100元。2016年12月,桂林市尹先生和龙某在该通讯公司处理该号的过户手续,这个号的“主人”变成尹先生,其备注显现,新客户需承接原户主名下产品的套餐资费,请新户主承认已了解过产品月资费。2018年10月,尹先生在该通讯公司处理该号的套餐更改事务,改为79元包月的套餐。尹先生说,2019年6月,他发现这个号是79元包月,却显现消费100元,套餐外收费21元。他向该公司客服反映,得到答复是他的号码是“靓号”,有月最低消费100元的设置,不可更改,除非他不用这个号码。随后,他多次与该公司洽谈费用交还及补偿问题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该通讯公司都要从尹先生手机号79元套餐外扣缴一笔“承诺消费补足”费21元,合计175余元。尹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院后,要求交还多收的费用共175余元,并按承受的服务费用的三倍,补偿2370元,请求法院判定该通讯公司设置涉案号每月最低消费约束违法,判令当即撤销。尹先生的理由是,处理79元套餐时,工作人员未向他本人奉告有最低消费约束,未尽奉告义务。别的,他以为终身最低消费的做法归于变相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占用费。该通讯公司辩称,公司对涉案号码每月100元最低消费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工信部联通84号文中,国务院决议放开各类电信业收费,电信企业能够根据商场和客户需求制定收费规范。针对靓号的最低消费提出意见,对已签定号码,假如签定的合同对靓号有约好的,应当从其约好。别的,尹先生对100元最低消费是知情的,过户时也是赞同的。
后尹先生自主选择79元套餐与每月最低消费100元并不冲突。一审判定通讯公司败诉法院审理时以为,本案中,尹先生在处理涉案号码过户手续后,依然保有原客户套餐100元的约束,是归于对尹先生权力构成约束和负担,该公司在处理事务时应向其作出清晰说明。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将涉案号码每月最低消费100元奉告尹先生并得到签字认可。2019年11月14日,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一审判定,该公司返还尹先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多收的费用175余元。判定该公司撤销对涉案号码每月最低消费的约束。尹先生以为法院没有直接判定该通讯公司设置涉案号每月最低消费约束违法,于是上诉至桂林中院。4月15日,尹先生告诉记者,该案已于4月14日二审开庭,将择日宣判。4月17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与该通讯公司桂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接,该工作人员回复称,目前该案在二审中,终究判定结果没有出来,公司不便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