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此前的一审稿,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如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也被作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
一审后,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在9月的“电信诈骗的技术治理与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提出了上述观点,他表示,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虽然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卖一个手机号也就几毛钱,如果去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但问题就在这里,哪怕卖一毛钱也是卖了信息,也是构成侵权。”
昨日,全国人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据此,二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本次民法总则草案制定,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讨论热点。此前,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归入到民事权利中的“知识产权”项下;还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归入到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隐私权。
“我认为,不论是归到‘知识产权’,还是归到‘隐私权’,都不合适。”孙宪忠说,“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市场转让、市场开发”,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相悖;传统观点看来,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属于隐私,可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有利于患者得到更加及时、更加有效的治疗,由此看来,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因此,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独立出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入法,更为稳妥。
孙宪忠强调,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一旦被滥用,那么受害者可以从侵权法的角度维权。
“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入法;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的诉讼时效,拟从18岁起算。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二审稿呈现出上述重大变化。二审稿还对监护制度、法人制度等作出了多处修改,增设“临时监护”制度,明确精神障碍患者可由“其他近亲属”监护;增设“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形式,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等。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草案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四度启动民法典编撰,但因各种原因搁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此后,第五次民法典编撰(既本次民法典编撰)正式启动。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民法总则草案。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一审稿修改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并制定了“遗嘱指定”、“悔改权”等条款。一审后,7月5日到8月4日,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显示,一个月内征求意见数达65000余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