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年的手机号(一卡双号中的副号),就是因为自己疏忽忘了缴费,就被注销了。更令人没想到的是,我还在投诉期间,号码竟被移动公司重新销售了。”近日,福清用户蒋先生向本报反映此事。他认为,移动公司从始至终未电话通知其缴费,仅凭两条欠费短信就将其号码注销,该做法值得商榷。
然而,更令蒋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当手机号被注销及重新销售后,移动公司方面却多番拨打他其他手机号催缴滞纳金,形成鲜明的反差。
那么,对于欠费未缴清的用户,移动公司除了短信通知外,是否还需要进行电话通知?对于这一问题,移动公司方面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用户蒋先生是一名商人,平时几乎都离不开手机。他告诉记者,2004年,他购买了一张号码为135999***99的移动手机优号,当时是预存了8000多元的话费才选中的优号。几年后,该卡与更早的另一张移动卡合并为“一卡双号”(即一个芯片两个手机号,分主副号,135999***99为副号)。而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人拨打副号,它会自动转移呼叫至主号。而发给副号的短信则看不到。
“前几年,我曾多次试图申请主副号分离,但未成功,以至于我现在的手机卡还只是2G卡。”蒋先生说,去年12月中旬,他的朋友拨打其手机副号,竟发现是空号,他这才知道手机号居然被注销了。
“手机号一直都在使用,好端端的为何会被注销?”蒋先生很纳闷,他在咨询后才知道手机号是2017年10月3日开始欠费,10月4日被限制呼出,10月10日欠费停机,12月9日被终止提供服务。
“虽然客服人员称欠费期间曾两次发过短信提醒,但因为主副号无法分离,我也无法看到副号的短信。”蒋先生说,自己平时忙于生意,即使有一些手机短信他也不会去在意。再加上是“一卡双号”,如果平时手机都能正常使用,他也不会特意去留意副号是否欠费,“平时缴费也都是一次性交数百元,此前如果有欠费,客服人员都会电话提醒我。”
蒋先生告诉记者,这个手机号自己使用长达14年了,也算是老用户,且“一卡双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其间移动公司仅凭短信通知提醒,就将他的手机号给强制注销了,该做法值得商榷。
他坦承,手机号被注销,跟自己疏忽有一定的关系。不过,他也质疑移动公司对于“一卡双号”的用户没有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我们又不是恶意欠费,只是无意欠费,移动公司为何就不能电话通知下用户?”
得知手机号被注销后,这几个月来,蒋先生通过多个途径试图与移动公司方面进行投诉交涉。交涉期间,客服人员曾提到“预存1万,每月保底消费288元”这一方案,号码有可能恢复使用,“因为每个月用不了288元,当时我与客服协商希望能降至保底消费150元/月以内,但无果。”蒋先生说。
“谁料,我还在投诉期间,4月初移动公司就将这个号码重新销售了。”这让蒋先生大为恼火。
然而,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最近一段时间,移动公司方面曾多次拨打蒋先生的其他手机号码催缴欠费及滞纳金。“这个时候为何又一直电话通知我?”蒋先生对此很不解。
4月11日下午,记者与移动福清分公司综合部一林姓负责人取得联系欲了解此事。该负责人在电话中称,记者可将用户的有关情况及来龙去脉以短信形式发给他,然后他再向上级部门反馈,并作出回复。
4月13日晚,该负责人向记者发来一份关于“移动福清分公司针对客户诉求核查情况”的回复。
记者注意到,回复中提到,客户号码于2017年10月3日起欠费63.17元,期间10086系统分别在10月3日、10月4日两次下发短信提醒客户缴费,同时提醒用户欠费超出80元将被限制呼入,限制呼入之日起60天后号码将被回收。但客户存在长时间欠费均未缴费,因此号码于2017年10月10日00:59:33欠费停机,于2017年12年9日6:50:22终止提供服务。截止2018年4月13日,客户号码仍存在旧欠218.55元(欠费本金161.87元,违约金56.68元)。
回复中还提到,由于号码属于资源,已回收号码并重新投放市场使用,核查号码于2018年4月4日由新客户凭机主身份证原件,按照新入网规定进行号码入网。
那么,移动公司注销用户号码是如何规定的?除了短信提醒外,在手机号被注销前,移动公司是否需要以电话方式提醒用户?同时,用户欠费被销户后,为何又能通过拨打用户其他手机的方式多次催讨欠费及滞纳金?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随即进行进一步追问,上述负责人称:“下周回复。”但截至4月19日上午,近一周的时间过去了,移动福清分公司方面都未作出正面回应。
4月19日上午约11时,记者来到移动福清分公司。得知来意后,一楼保安通过电话与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联系,随即答复,“领导不在,去下乡了。”
随后,记者与移动福清分公司负责人陈晓煌取得联系。他在电话中称,“他现在在外面”,并建议记者找办公室主任,随即立即挂断了电话。
正当记者欲离开时,现场来了一名自称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她表示,对于记者此前提出的问题,公司方面会尽快回复,但具体何时回复她也并未向记者明确。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注: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而福建一家律师事务所林律师也表示,对于用户与通讯运营商间的纠纷,则主要看当时购买合同中是否对注销程序以及通知方式进行约定。在他看来,“一卡双号”确实有其一定的特殊性,通讯运营商最好做到既能与时俱进服务好用户,又能避免类似的纠纷。
对此,蒋先生表示,他将不排除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追踪报道。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注: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而福建一家律师事务所林律师也表示,对于用户与通讯运营商间的纠纷,则主要看当时购买合同中是否对注销程序以及通知方式进行约定。在他看来,“一卡双号”确实有其一定的特殊性,通讯运营商最好做到既能与时俱进服务好用户,又能避免类似的纠纷。
对此,蒋先生表示,他将不排除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追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