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王先生在一家手机店看中一张中国移动手机卡号,号码为137xxx88888,开价8.8万元。王先生如数交钱,手机店也给王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据和中国移动8.8万元的充值发票,收据上写明“此卡不可退,不可换。”
即便收据上有如是字样,王先生依旧觉得让自己花这笔钱不合理。他表示,根据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规定,手机卡号销售者只能向消费者收取50元的SIM卡号工本费,此外不得收取任何号码资源占用费。所以,王先生以欺诈为由起诉该手机店,并索要双倍赔偿共计17万余元。而手机店经营者讲,该手机卡号在销售前,其特点和价格都已经明示清楚,王先生属于自愿购买。且该卡号确实罕见,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所以该店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王先生与手机店的交易行为出于双方自愿,手机店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并未误导消费者,于是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 刘奕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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