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俺能承继亡妻的手机号吗?”五一前夕,舞钢市居民吕先生来到舞钢市公证处,提出申请需求处理一项特别的公证。
原来,先生的妻子前不久患病逝世,妻子名下有一个运用了十多年的手机号码,绑定了QQ、微信、支付宝等常用账号,妻子逝世后,吕先生到手机号地点公司想将此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该公司却奉告他,除非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否则不能处理过户。无奈之下,吕先生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将已故妻子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处需求出具怎样的公证?这份公证又怎么处理?舞钢市公证处也是初次遇到此类情况。
几名公证员敏捷查阅了大量法令材料,我国《合同法》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逝世而停止。”关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产业的问题,在法令界争议已久。现在,不少法令人士认为,手机号码不以实体方式存在,但拥有者具备支配的权利,并且有一定价值,具备虚拟产业的特征,应当被视为虚拟产业的一种。由于手机号码经过实名制认证,其更类似一种具有产业特点的虚拟身份。
在此基础上,公证员们又在公证业务交流群中进行询问,部分公证员的答复倾向于能够处理承继权公证,但有的公证员认为,吕先生有必要供给当年处理手机号码时,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入网协议;有些定见则认为,吕先生只需求供给能够证明这个号码是其妻子名下的相关材料即可。还有大部分公证员则认为,鉴于手机号码的特别性,不主张按承继公证规则处理。主张由亲属发表声明,阐明手机号码归谁运用,一起持续运用手机号码者再许诺书公证,运用者许诺在今后的运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法令责任均由运用者承担。其理由类似于公租房的同住人持续承租权利一般。这种处理方式是在法令和法院判决对手机号码的产业特点没有清晰定性时,能够采取的一种法令技术处理方法。这样能够回避对手机产业特点定性这个问题。
归纳这些定见,舞钢市公证处认为能够为吕先生处理此项公证。公证员要求吕先生供给其岳父岳母关系证明及岳母的逝世证明,妻子逝世证明,与妻子共生育的几个子女证明。在检查了所有相关材料后,分别给其岳父(岳母已逝世)、儿子处理了声明书,声明书内容为其岳父及儿子同意吕先生持续运用已故妻子的手机号码。吕先生又处理了《许诺书》公证,在许诺书中许诺,在今后的运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法令责任均由运用者承担。
依据公证员对本案子电话回访得知,现手机、现手机号在所属公司的配合下,吕先生携公证书已成功将其妻子名下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持续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