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6日,“李某”(冒名者)、陈某在移动某营业厅办理了诉争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2011年8月26日,陈某、高某在另一移动营业厅与移动某公司签订了《业务受理单》,载明“友情提醒”一栏:“号码已办理资料完善业务。新机主的移动客户主体资格始终为待定状态,新机主不得再行过户。一旦原机主出现并要求确认过户无效。则新机主应无条件同意移动公司将机主身份正式确定为原机主。”以上内容单独成段,以较正文更大字体的方式标注,高某在“友情提醒”下方签名。自2006年3月3日开通本案手机号码后,李某一直使用该手机号码直至2011年7月26日。
法院认为,根据2003年3月1日施行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向主管部门申请可有偿获得移动号码的使用权。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可将移动号码的使用权转让给移动电信用户。营业厅在办理过户业务时未能按照约定以及过户流程规定审核被过户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导致本案诉争手机号码原使用权人丧失了使用权,对此移动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机主明知取得诉争手机号码使用权存在瑕疵,在原机主主张权利时,应按约定将诉争手机号码使用权返还原机主。从中可见,办理过户业务的移动营业厅应承担审核被过户人身份是否真实的义务,如果办理手机号码开通业务的移动营业厅不留存使用权人有效证件的完整信息,将会导致未来发生过户时无法对身份信息进行有效比对,从而无法审核身份是否真实,因此而错误地办理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