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朱某拖欠手机费0.3元后,上海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将她的手机作了停机处理。10个月后,其手机号被注销。事后,朱某要求移动公司恢复该号码,遭对方拒绝后诉至法院。市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诉求。
2003年10月,朱某预付线日,朱某将预支线元。对此,移动公司立即对朱某使用的手机作了欠费停机处理。可朱某此后仍未及时充值,去年8月,移动公司注销了朱某的手机号码。同年10月,朱某前往移动公司交涉,要求恢复使用该手机号码,遭到拒绝,随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移动公司停止侵害,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对朱某的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
朱某不服判决,上诉市二中院称,她欠费是因不了解电信计费结算的详细原则所致,并非恶意行为,所以不构成违约。而且移动公司也没有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侵害了她的权利。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请。
移动公司认为,通常情况下,公司每月会寄一张发票给电话网络客户,明确载明了月结话费和余款情况,也同时印有服务指南,其中具体说明了在预存费不足和手机处于停机状态的情况下应采取的补救方法。而且,在2003年3月至7月间,公司在媒体上也多次公告易通卡客户,关于充值有效期、停机的保留期限、销号的时间等内容。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因朱某手机欠费且未及时充值,移动公司对朱某作出的停机、销号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朱某要求移动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其对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巨额话费催缴无门 手机恶意欠费拷问大学生诚信2005-07-26 11:51:01
